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張紹娟 獨居老太太秦某與寵物狗樂樂相依為命已9年,然而一次遛彎時短暫的離開,小狗樂樂就化作了他人盤中餐,秦老太太又傷心又憤怒,將殺狗的王老漢告到法院,要求他賠償損失1萬元。近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秦某財產損失費3000元,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一審判決後雙方未上訴。
  秦老太太說,小狗樂樂與其共同生活長達9年,為其老年生活增添了不少樂趣和安慰。2013年11月,她帶樂樂下樓遛彎,後來她因為有事上樓了一趟,下樓後卻怎麼也找不到樂樂了,第二天她到當地派出所報案。民警到王老漢(家住一樓,與秦老太太同一單元)家詢問時,他承認把小狗抓住並宰了吃肉。秦老太太要求王老漢賠償1萬元損失。但王老漢不同意,後來索性不再承認自己做了宰狗吃肉的事。
  王老漢說:“沒有證據證明狗是我殺的。”他請求法院駁回秦老太太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秦老太太與王老漢是上下樓鄰居。2013年11月,秦老太太的白色比熊狗丟失。次日,秦老太太向派出所報案,當天民警到王老漢家詢問時,王老漢承認宰殺了秦老太太的比熊狗。該事實有派出所詢問筆錄為證。後雙方因賠償事宜無法協商,秦老太太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綜合全案情況,可以認定被告宰殺原告白色比熊狗的事實。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故王某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經法官到寵物店詢價,比熊狗的市場價最低為3000元。  (原標題:烏市一老漢偷吃寵物狗法院判賠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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